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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走向,刑事辩护制度走向是什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制度走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制度走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杀人犯那么可恨,为什么还有律师替他们辩护,这些辩护律师的初衷是什么?
  2. 如果辩护律师明明知道委托人有犯罪事实,还为其辩护,律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3. 如果一名律师明知道他的委托人(当事人)有罪,律师是否会尽全力为他辩护让他脱罪?
  4. 刑事案件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有哪些?

杀人犯那么可恨,为什么还有律师他们辩护,这些辩护律师的初衷是什么?

***犯***罪可不是儿戏,难道谁长的像***犯谁就是***犯?谁知道谁是冤枉的?总不能随便说说就行了吧?是要法官审判的,审判的过程又必须要符合所有的法律程序,只有通过辩证才能坐实罪名,才能做成铁案,减少冤案,这是必须的程序,必须要有辩护律师,所以就算嫌疑人没有钱请律师,法院也会为其指派律师,而作为嫌疑人的律师也是为了弄***相,就算这样也会有很多冤案

很多人不理解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也经常有朋友很坦诚的问我在为坏人辩护时是什么心态?

刑事辩护制度走向,刑事辩护制度走向是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说实话,没有什么比律师为坏人辩护更容易被人所误解的了!我们在网上经常看到,为受害人代理案的律师被人夸赞是善良正义的好律师,而为***犯辩护的是律师被骂***,没底线没道德,为了钱出卖良心!

骂律师的人,可能你被无良律师坑过,或者你不能正确理解法律。但无端骂律师的人,只能暴露他的无知。至于说律师为了钱,你工作难道不是为了钱?

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也是坏人吗?

刑事辩护制度走向,刑事辩护制度走向是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打个比方,有个人女儿被人强奸,他一气之下把***犯杀了,这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他是否有情可原能在法律上得到轻判?!好坏是主观性评价,而法律讲的是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因此,律师为坏人辩护只是他的本职工作。

我相信指责律师为坏人辩护的人是善良的,但只有他和他的家人需要律师辩护的时候,他才能体会到律师的重要性。

再打个比方,某天你一睁眼,被指控为***犯抓了起来,你的对手是谁?是检察院!你孤零零一个人怎么去对抗强大的国家机器?!你想象一下,如果没有律师,你是多么孤立无援,国家机关指控你有罪,你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如何自证清白?!没有律师的帮助,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任何个人都不过是个蝼蚁!

刑事辩护制度走向,刑事辩护制度走向是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因此,我们律师为***犯辩护不是基于对他同情,而是如果他是有罪的,让他罪当其行,如果他是无罪的,我们的职责是让他免受其冤!

我经常讲的一句话:民众对律师的态度,尤其对为***犯辩护的律师的态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

一句话,因为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第一,法律规定,未经***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在***判决前,行为人也只能是涉嫌犯罪。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对事实依法审理查明、准确认定证据、正确适用法律。

第二,若一个人真是杀了人,他的行为肯定是不正义的。法律之所以设置律师辩护制度就是要用正义的程序来审判不正义。

简单一句话:***犯依然是“人”,辩护律师的存在,是为了在追究其犯罪的同时,保障其作为“人”的权利。不能因为杀了人,去肆意践踏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那就与原始社会没分别了。

呵呵,这话问的有点外行了!甚至想诱导出律师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专门为犯罪分子开脱!***犯,你怎么知道他是***犯?呼格吉勒图、聂树斌、赵作海、张玉环等当初定的都是***犯,仅这几年披露的冤案,要么是真凶出现,要么是死者归来 ,如果当年能好好听听辩护律师的意见,也不会令无辜者顶着***犯的罪名被处决,人命关天啊,***。

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是舶来品,本身就是近代思想启蒙运动的产物,其目的在于保护***,对抗司法***。我们国家从清末就开始引进律师制度,也是为了顺应世界潮流。现在基本上大家都能理解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的原理,就是说任何人未经司法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都推定是无罪的。无罪的人当然是需要律师为其维权的。

再说律师这个职业,首先人要活着,要养家糊口,跟说书的、唱戏的、打把式卖艺的一样,是靠手艺吃饭的。律师就是靠自己的法律素养为别人提供法律帮助谋生的,所以别道德***律师!

如果辩护律师明明知道委托人有犯罪事实,还为其辩护,律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被告人辩护是法律付于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律师的职责,律师是职业,收费是生存付出的劳动。也有不收费的,如:明明是***犯罪,审判时自已不请律师,家属也不愿为顾律师。那么审判***要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所,该所派出兩名律师为其辩护。这是不收费的。对穷人,或残疾人等是兔费援助出庭为[_a***_]代理,均是免费,甚至律师自已自理费用。律师接案后,工作首先到***索要公诉状,看公安,检察院卷综,***主要证据,发现疑证的烈为重点,发现侦查卷证据不全,或有疑问的,、诱供的,逼供的,预设供词,询问,审讯笔录间有问题的,还有多个被造供词不一致的,书证,勘察,签定证等很多,随后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一,一询问清楚,被告大都相信律师,他会一五一十告诉律师的。首先分析案情,排处逼供的。再进一步对公安少侦察的,律师再去补充侦查证据,保证据扎实可靠。有些案件律师与公诉人是对辩的,首先确定起诉状罪名是否符\实?2是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故意,过失,意外,或就沒有犯事,是屈逼供词,就推翻。罪与非罪,就按无罪辩护。有罪但减轻情节的,按轻判辩护。有个例案:***,公安机关抓了4人,搜走东西也很多。但***案件不归公安管辖,应由检察机管辖,案件移交区检察院。***数额在4百万左右。17名工人300余万已分过了。两个正副经理一个会计,一个保管每人分了32万元。总数额是4百余万元。14年前刑法定的是:"十万元以上,是***或死刑″。区,县***无权审立无期,***。应移交市检察分院,向中级***起诉。但该案区检察院向区******。这是最明显的违法了。没有管辖权的,他们不懂法枉法裁判,开庭。本案不属于***案件,是工程承包案件,所有工程工费除上交主管部门2O%后,剩下工费职分7σ%,干部分30%,有承包文件在2年前已行成正文,上级有保存。承包文件我找到后,给另3律师各送一份。本案按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在厅上非常激烈。结果区***枉法越权判经理15年,副经理13年,会计1o年,保管8年。为此都不服上诉中级***。中院审立一个月,宣判撤消一审判决,改判4被告无罪当庭释放,上午就开车到县看守所接出4个被告,但4人被管押2年另3个月。错案追纠,国家赔偿至今也沒完结,因区***没钱赔几百万元。就是本人办的案件。网友们。可笑吧!可叹吧?真实事件

律师依法辩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依我之见:受托律师明知自己的当事人己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而该委托律师依法有权仍然为其辩护,“该律师有责任认真而负责任地进行无罪丶罪轻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而不得只收诉讼费而敷衍塞责丶或不办理辩护事宜。

为什么?

因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辩护的权利,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又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而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规定:委托的律师有权利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作无罪丶罪轻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理辩护或有关诉讼事宜。

那么,什么又叫做认真做好诉讼事宜呢?

依我之见:受委托律师依法从当事人处了解全案的真实案情,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线索积极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在检察机关阅卷中所获证据进行庭前质证分析,对案卷中的“鉴定意见”等证据从程序到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并依法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丶补充鉴定的建议;在法庭开庭时,受委律师积极依法交叉询问被告人丶证人丶鉴定人和质疑控方所示的所有当庭出示的各种证据,并积极出示自己依法收集的,或者诉讼证据卷中有利于当事人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各类证据;法庭辩护时,一方面当事人的行为确己构成犯罪的,辩护律师应教育当事人认罪服罚,另一方面应驳斥控方的刑事指控,并根据法庭调查核实的犯罪事实为被告人作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

如果委托律师只收钱,不为办理当事人上述诉讼事宜,比如应该不询问当事人了解案情而不询问了解丶该出席法庭而缺席不出庭丶该质证而不质证丶收集了证据或卷内己有有利当事人证据的不示证丶不发表辩护意见……等”不作为”等严重不负责任丶不履行律师职责的行为该怎么办呢?依我之见:当事人及家属有权向该律师所注册地的律师协会或当地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注册地的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会依法依协会章程处理该“不作为”的律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常某殴打老人一案被判一年半,常母洪欢号称***二十年前殴打常某的过错,这一家人我不敢想象当年如果真像他们所说张老师殴打了常某,那张老师能活到今天算是奇迹,第一常父那身高马大机智灵活的社会关系,能一夜之间号召数百人签字为儿子解脱,这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其二,就算当年张老师殴打常某那他万万活不到今天,以常父的做人风格我觉得张老师早就在本地活不下去了被折磨死了,其三,常母为人刁钻,张老师如果殴打常某那他今天早就不在教育机构了,早就身败名裂被赶出本地了,我的分析不知道大家认不认同,所以说张老师殴打常某只是一面之诗,完全是常某意淫出来的谎话,仅供***参考。

竟然还有这样的问题?任何犯罪人员,都有权利请辩护律师为自己做辩护!即便是所有人都看见的***犯都如此!其目的是不要让被审判一方从法律角度形成一面倒的审判方式!也就是法庭一方代表国家,都是懂法律人士,如果被审判一方不懂法律,就可能形成一面倒,很容易形成冤***错案!所以,必须请一位法律人士,站在被审判人员的角度,为其做法律上的辩护!如果法官无能,律师能力大,能把被审判人员辩护无罪,那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律师从来不承担什么责任(除非他弄虚作***)!因为律师没有审判权,他只是替被审判人员辩护,最终的判决权利都在法庭,在法官!怎么还要承担什么责任?这问话如此愚蠢呢?

某种意义上讲,是这两个辩护律师进一步把常某仁推进了漩涡的坑里,受辩护律师的鼓噪,常某妻,常某父,也怒怼公众绝大多数正义的质疑,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这件事儿带来的恶劣影响

其实,有点正义感的人们,现在关注的重点已经不是在乎被打的人是谁或是什么职业上了,而是关注和愤慨的是常某仁这种寻故滋事,恣意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暴打一个老人的戾气行为。

最不可饶恕的是,常某仁事后并没有对自己的粗暴无知,违法犯罪行为有半点的悔过,视国家法律于无物,自以为是大英雄,公然把***视频进行传播张扬,造成全国6.8亿人浏览,造成了严重的恶劣负面影响!

很显然,这种暴戾行为与当前进行的扫黑除恶,依法治国,建立现代化法制国家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换句话说,这种暴戾恣睢的行为严重冲击着现代文明社会的公序良俗!

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其辩护律师拿了常某仁的家钱,就得为常某仁辩护,此情可喻。

但在事实清楚,犯罪情节明显的基础上,其辩护律师还做无罪辩护而不是轻罪请求,这是在继续把常某仁推进法盲的深坑里,帮助常某仁一家人更进一步仇视社会,蔑视法律。

常某仁之父还信誓旦旦的威胁法庭道:如果判其儿有罪,就要状告当年老师打他儿!(意思是,法庭不定罪,就不告了)。

相信其辩护律师肯定是懂法知法的专家,既如此,就应该真心实意的,以法律为依据,帮助常某仁一家分析案情,辨明是非,进一步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真真认识错误,真心悔罪,起码做到认错态度积极主动,以求谅解,请求轻判。

综述可见,辩护律师明明知道有犯罪情节,还要做无罪辩护,是不明智的,起码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不值得以后有关当事人信赖的,可委托的律师!

如果一名律师明知道他的委托人(当事人)有罪,律师是否会尽全力为他辩护让他脱罪?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提这个问题本身就是有罪推定的思维

我国刑法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有一段漫长的过程。

通俗来说,有罪推定,是指先***定这个人是有罪的,司法程序是围绕有罪思维去收集和组织证据,通过最后验证去定为有罪,可以用一句话理解为“他就是罪犯,我们要将他绳之以法”。

而无罪推定则恰恰相反,即是先***定这个人是无罪的,我们有什么证据可以认定和指控这个人有罪,如果没有就是无罪,可以简单理解为,“他是无辜的,我们有什么依据抓他”。

律师的辩护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维护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比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剥夺了,就是程序非法。而实体权利,则指上诉和控告权 ,更不能剥夺。

如果律师通过办案过程中的感知到这个人就是有罪的,事情就是他干的,但哪怕这个人是十恶不赦的,由于律师扮演的不是揭发犯罪的角色没有揭发犯罪的义务(我国刑诉法规定除了律师知道的是有人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除外),肯定还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继续辩护,这也是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打个比方,一个医生接到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即使知道这个病人是个***犯,但还得要进行抢救。特别在死刑犯罪中,律师的辩护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缺少这一环,***不会判,也判不了。

但继续为其辩护,和为其脱罪是有区别的,律师通过正当辩护去让法官***信被告人无罪的观点,按照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辩护,本身是维***律的公平公正 和正确实施。如果律师去为其脱罪,则有主观上为他开脱的层面,比如主动去伪造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伪造和销毁证据,让其逃罪和重罪轻判,这是律师万万不能做的,一般律师也不会做的。

所以,一名称职的律师会继续辩护,而不是为其开脱。

这是很正常的呀,法律赋予每一个人正当合理的权利,就算一个罪犯,已经确定有罪,法律还是会赋予他特定的权利,其中一个就是让他去为自己罪行辩护。有时候我会想,西方法律,不是谁的口才好,谁说的话能服人就判他无罪吗?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这样说吧。

看过很多电视剧,特别是香港电视剧的法庭上的情景,虽然剧情虚构的多,但基本都是取于现实,一个嫌疑人,只要有疑点,就不能定他的罪,一定要说得清清楚楚,哪怕你就在凶案现场抓到嫌疑人,你也不能马上定他的罪,因为你没有他正在犯罪的证据,他还是有权利找律师为自己脱罪,而事实又真有案例显示,在现场抓到的嫌疑人,其实不是真正犯罪的人,但却受了惩罚。

为什么嫌疑人已经确定有罪还要给他配律师,为什么律师明知他有罪还要为他辩护呢,因为这是他的权利呀, 律师也是做他的工作,怪律师没良心的人都是不懂法律的,有没有罪是法官和法律判的,律师只是完成自己的工作,要是明知他会判刑,最少也要为他寻求最低的量刑结果,这是法律可以允许的。

我已经答过一个类似问题并被推荐头条。我愿再次回答一下。

我国的刑事诉讼架构。这个架构是检察院负责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律师受托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做出裁判。可见,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侦查责任在司法机关,其他机关和个人没有查清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义务。

律师的委托辩护权受法律保护。律师参与辩护是依据与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的委托[_a1***_]合同,而委托关系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基本信任关系基础上。如果律师在参与这个委托活动中知悉委托人的犯罪事实的,即使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秘密,那也是司法机关自身去亲自查清的,其他人没有义务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何况是建立委托事务关系的辩护律师。但同时司法机关在侦查破案中也鼓励知晓案件事实情况的人的举报行为,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案件进入法庭审阶段,知道案情事实的人有法庭作证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非是委托人告知律师实施的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的",律师有义务立即向司法机关报告外,其他的委托人告知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受托律师没有义务告知办案司法机关。

律师的出现和存在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保证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裁判,不受错误或枉法裁判!也就是说律师是确保无罪的人免受刑罚,有罪的人罪责刑适当。如果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伪证、毁证、串供等就侵害了案件中受害人的权益,而放纵犯罪嫌疑人,是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触犯刑法。所以律师并不是帮犯罪嫌疑人脱罪,而是帮犯罪嫌疑人受到公平处理!

脱罪是有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要以他犯罪的程度在从轻或适合他罪行的刑法内接受法的制裁!!!!这才是律师的本质……但现在的律师就认钱……???职业道德以可以无视。

刑事案件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有哪些?

目前来看,至少在三个方面有比较大的作用:

第一,可以稳定嫌疑人的情绪。

毕竟大多数嫌疑人都是第一次经历刑事案件,突然间与外界隔绝,见不到亲人,寻求不到帮助,而且面临着侦查机关的高压盘问,精神上极易崩溃。
此时律师的介入,对其心理上精神上会起到安抚作用,通过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法律知识的了解,也会无形中对嫌疑人的情绪起到稳定作用。

第二,了解罪名,给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

罪名以及案件基本情况的了解,经过认真研究,可以大概知道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出一个初步的判断。
让当事人及其家人不至于手足无措,忙中出错,甚至病急乱投医,花了不该花的冤枉钱,更严重的是由于病急乱投医,可能会错过解决问题的最佳机会。

第三,如涉案性质相对简单的话,可以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

由于目前正在由羁押为原则向非羁押原则转变的过程中。办案机关的思想观念正在向好的方面转变。此时通过有效的沟通,很有可能将嫌疑人有挤压状态转变为非羁押状态。

上述观点,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一、了解涉案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且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话,只有律师辩护人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调查取证

嫌疑人一方只有律师才有调查取证权,可以及时获取犯罪嫌疑人罪轻,犯罪嫌疑人不在场等,无罪的证据等。

二、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辩护人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必须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三、发表法律意见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所以,只有律师在批捕前才能向检察院发表案件的相关意见,例如不构成犯罪,案件事实不清,罪轻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定性不正确等意见。在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前,也可向公安机关提交、陈述上述意见。在实际案件中,侦查阶段请律师是效果最好的,可以有效维护嫌疑人的正当权利。

例如,有的案件,没有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也就是没有具体的构成犯罪的标准,2016年以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就没有,对于掩饰1000至2000元是否构成犯罪,有的地方作为犯罪处理,有的地方治安处罚,请律师在侦查阶段完全可以拒理力争,为嫌疑人脱罪。2016以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就统一成了3000元。

例如正当防卫案件,在侦查阶段请律师,为嫌疑人定为正当防卫,或者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最大,才有可能为嫌疑人维护正当权利。否则,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再想为嫌疑人请律师辩护为正当防卫,概率实在太小,1%都达不到。因为批捕后改为正当防卫,意味着检察院错了,牵扯一系列的追究责任等问题,所以现实中比较少见,这就是造成冤案的原因之一。

四、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如有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可向相关机关控诉。例如被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

总之,我认为,在侦查阶段请律师最划算,最管用,最及时,律师的作用还不止上文所述,例如还有促使与受害人达成和解等。

我长期担任公安局公职律师,以上分析是我多年的生活经验,仅供参考。若有兴趣,可以关注“生活法律百事通”,我将为你带来更多刑事和生活法律知识,帮助你解决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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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突然被羁押,进入一个陌生而封闭的环境中,通常心理压力非常大,惶恐不安。对家属而言也一样,亲人突然被羁押,心情同样紧张惶恐。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不仅能够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也能安抚其家属的情绪,并表达了对该案件的关注与支持,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以更好的精神状态来配合办案机关的讯问及后续工作。

2、一般事情发生后,往往家属对案件的事实经过都是一知半解的,即便从办案机关处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也是片面、残缺的,况且律师无法在侦查阶段进行阅卷,所以在侦查阶段律师通过会见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这样对于整个辩护工作来说是最为重要的。因此,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不仅有助于律师尽早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还能为犯罪嫌疑人尽早制定辩护策略,促进日后的辩护工作顺利开展。

3、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所涉及罪名都并不了解,以及对法律法规中的法条、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情况都不是很清楚。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不仅能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权利与义务、解释该罪名的定义及构成条件、追诉标准、量刑标准等,还可以令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能更为清晰了解。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根据案件所涉及的罪名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初犯偶犯、自首、立功等情节,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因其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取保候审的意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制度走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制度走向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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