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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状书写,刑事辩护状书写格式范文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状书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状书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刑事案件二审法官不想开庭,律师不交辩护词,会有什么后果?
  2. 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自证清白?

刑事案件二审法官不想开庭律师不交辩护词,会有什么后果?

要说后果,三种后果都有可能:维持原判,发还重审,改判。

1、二审不开庭,对于一般案件来说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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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但有的案件时依法应当开庭的,比如: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比如: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再比如: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除这类案件外,二审法院可以书面审理,不开庭。

2、律师不交辩护词

委托律师吗?如果有,那么应该向二审***提交辩护意见,不然,委托律师的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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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件的后果是根据案情和证据来判断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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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改判;

二审法官不开庭,因为二审***审理案件大多都是书面审理,是法律规定允许的。

律师不交辩护词,律师为什么不交辩护词呢?当事人聘请律师就是希望律师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逻辑推理能力自己提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此时,律师没有提出辩护意见,那和没有请律师有什么分别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依法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律师在二审时不提交辩护词,法官会视为律师放弃辩护。二审法官会对一审案件的全部事实材料进行书面的审理。

根据刑诉法236条规定,审理的结果有以下三点:

一、维持原判。

二、依法改判。

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并不是全部,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可以书面审理的刑事案件,二审***才能决定书面审理,不开庭。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的二审辩护律师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词,是律师代理二审的基本工作职责及基本义务,必须完成。

二审律师不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二审受托辩护的被告人律师必然违规,且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二审受托的辩护律师不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极易使被告人的合法辩护权利及相关合法刑事诉讼权利受到损害。

辩护律师经过精准的事实、证据及法律的分析,最后形成的书面辩护意见,是维护和保障被告人合法辩护权利及刑事诉讼权利的有力武器。否则,无论是二审,还是一审刑事案件,律师作为辩护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存在将毫无意义,违背了刑辩律师代理案件的初衷,对于刑案当事人的损害将无可避免。这样的律师,不仅当事人唾弃,而且同样会遭到律师的谴责。

所以,二审受托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必须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词,无论是二审***决定书面不开庭审理,还是决定开庭审理。


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自证清白?

严格意义上来说,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不需要自证清白,因为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控方,如果控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那么推定当事人是无罪的。

但是理想与现实之间毕竟有差距。换个角度来说,虽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但司法实务中,往往忽视或是没有对证明标准提出如此严谨的要求,逐渐演变为控方提供的证据”基本“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犯罪事实。

所以刑事诉讼逐渐演变为控方说当事人有罪、辩方说当事人无罪、罪轻这么一个逻辑。虽然刑事辩护仍然是以控方的指控事实、逻辑、证据为靶子,但仅仅”防守“对于部分案件来说,仍是不够的,对于确实存在无罪理据、有无罪证据的案件,辩方必须要"主动出击",主要表现为举证。

所以,对于辩方能够出具、提交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的案件,可能一两个关键证据就能完全推翻控方的指控事实,当然越早”自证清白“越好,刑事案件无小事,任何人都耗不起。

对于部分无罪理据不明显、或者辩方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的,就必须是打控方的指控事实,毕竟法律没有要求当事人”自证无罪“,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的辩护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主要辩护方向,自然就是这个道理。

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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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当事人我狭义的理解为[_a***_]、被告人,即在刑事案件中被刑事追诉的对象。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自证清白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法律上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举证不能将负有败诉的风险等不利后果。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案件不同。因为民事案件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之间的诉讼,举证能力相当,力量均衡,故谁主张就由谁举证是基本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例外。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是强大的国家机器,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力量悬殊巨大,举证能力和机会不可同日而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时相当的弱小,不足以与国家机器相抗衡,故针对这种取证能力及力量的差异,《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即不得要求自证其罪,也不要求自证清白,检察院如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指控犯罪的证据,将承担败诉风险。


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巨额财产***必须要讲清楚财产的来源才能脱罪之外,其他的案件都不要求自证清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证明你有罪的责任是由人民检察院来承担的,而在他们证明你有罪之前,并将会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否则他们就不会对你提起公诉。

在***公开审理时,你虽然有答辩的权利,可以对证据链提出质疑,但是并不会影响证据链本来的作用,***会根据证据的情况来对你做出宣判。

而你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被告人无法证明自己无罪并不必然导致自己被定罪(如零口供案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状书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状书写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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