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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个楼盘或一个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都追究开发和建筑责任,几乎没人追究监理责任?
你错了,并不是不追究监理的责任,而是不用追究,监理负有连带责任。
首先,监理是甲方依照法律合同聘请的监督管理单位。他有责任有义务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工作,对施工现场的关键部位、隐蔽工程要进行旁站监督。而往往房屋的质量问题大部分出现在隐蔽工程隐蔽部位,那么问题来了,作为隐蔽工程的监督和验收是谁来执行呢?当然是监理了,那除了问题以后除了施工单位,你觉得监理单位能免得了嘛?
在我们的施工现场,领导以及同事一直强调的就是,所有工序留下影像资料,过程资料以及工作痕迹,按程序办事。有些同事会觉得过于繁琐麻烦,但是真正出了事儿之后,他就会庆幸,这些工作一点也不麻烦。
往往有些时候就是那样,比如打灰之前的钢筋验收,泵车和罐车就在楼下放着,施工单位才通知监理单位去验收钢筋,在这种情况下,一边是甲方的进度,一边是施工单位的质量,权衡利弊,一般人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在举一个最普遍的例子吧,打灰的时候监理上楼巡查,看到工人往混凝土里面加水,你是直接制止呀,还是装作没看见呢??
所以,不要说质量问题不会追究监理,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甚至包括质量监督部门,一个都跑不了!
其实有时候,你换一个角度就能明白。
一个项目来说,出钱的是老大,俗称甲方,而施工单位是甲方花钱雇的干活的人,而监理是甲方花钱雇的监工,监督施工单位干活的,所以,他人免责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那就是监理的施工日志、来往资料信件,通话录音等资料齐全准确。或是在监理方提出书面整改或停工后,业主或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所引发的质量或安全事故,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或许监理单位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注意,不是全部,当最后还是会落下一个“监管不力”的名头。
我看了提问者的年龄,所以平静的回答你。
首先我想问你一句,出了交通意外,有没有要追究交警的责任!官司打输了,有没有人要追究律师的责任?
大家都在骂中国的监理,可是又有谁知道中国的监理制度是什么样呢?
监理的制度是咨询制度,就像前面我说的,官司打输了要不要追究律师的责任是一回事!《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的监理权限是业主授予的。由此可见,监理单位开停工令要经过业主批准,监理单位的工程款审批权要看业主是否委托授权!混凝土的浇筑,钢筋的隐蔽验收,业主常常干预,监理单位还能做多少事情,施工单位要是在某种方面和业主达成一致利益,监理单位就是一个摆设!
中国的监理单位是咨询制度,拿的是建设单位的钱!只要提供为业主服务,却要承受执法部门的责任,承担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这样下去,监理制度迟早死掉!我们盼望着这一天,也许这天监理制度可以浴火重生!
监理在工说了不算,就是个签字的,有事还的承担责任。在项目上都是甲方说了算,他们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监理行业也很无奈。在五大责任主体中拿的工资是最低的,所以工资低,监理单位根本找不到水平高的监理人员。目前大部分的监理人员都是些年龄大的人员、比较懒散的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的人员,所以服务水平不高,社会认可感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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