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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价值理念,刑事辩护价值理念是什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价值理念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价值理念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为什么有些律师明知道对方是坏人还要为其辩护?
  2. 犯罪人承认了犯罪事实,为什么还要做无罪辩护?

什么有些律师明知道对方坏人还要为其辩护?

这个题目不好,什么有的律师为坏人辩护,怎么,怎么。本来,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和罪轻的辩护,是职责所在,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质疑案件的真实性,证据的确凿性,是防止发生冤,***,错案的重要环节,这个环节需律师依据法律通过辩护完成。

法院宣判前,没有“好人”和“坏人”,只有原告被告,你所说的坏人,至多称为“嫌疑人”。我国法律赋予了每个公民申诉权和辩护权,律师辩护,是在法律框架下,尽最大努力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当然,不排除钱的因素。

刑事辩护价值理念,刑事辩护价值理念是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坏人也有***。不能因为是坏人,就可以任意对其蹂躏,而必须让其享有基本的***保障。而辩护权正是一项基本***,其包括自己为自己辩护,也包括委托律师为(帮助)自己辩护。

2.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经***审判确定为有罪之前,均应认定其无罪。意即,审判中的“坏人”,仍然应被推定为无罪,此时检方负有义务证明其有罪。当检方证据不足时,就不得认定其有罪。

3.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法治的体现。律师辩护,所维护的只能是“坏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违法将其脱罪。意即,即便“坏人”构成犯罪,也应当罚当其罪,不能过重处罚;同时,“坏人”的程序权利也应当予以保障。对此,律师是有辩护义务和空间的。

刑事辩护价值理念,刑事辩护价值理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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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明知道坏人犯罪,还在为坏人解脱。我想其中的原因,一是律师是个职业,以职业维持生活,只要对他有利的事,他是不会在意为什么人辩护。二是犯罪的人不一定全是坏人,有的人犯罪却是好人,如:见义勇为的勇士,因为坏人作恶,他为救助受害人,在与歺徒作斗时,危急时,打死了坏人,勇士就成了杀人犯,即成了坏人,这时,就需要正义的律师为他解脱罪行。三是坏人犯罪了,要通过审判判行,为了量罪定刑,需要取证、辨护,就需要懂法律的律师才能做到。因为他是这内行人,其他人是力所不及的。

我觉得把人分成“好人”“坏人”就如同幼儿园孩子般的幼稚可笑!

你怎么来定义“好人”“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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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法庭上,未经法官最后审理判决,有什么人能够称为“坏人”?没有!!

全世界各国法律都认同:未经法官有罪判决并且判决已经生效,任何犯罪嫌疑人都被***定是无罪的。此曰“无罪推定”。

也就是说,任何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都被法律明确定义为无罪的人。

所以,为何法律规定作“无罪推定”而需要律师为其辩护的人,却能够被一个社会上未读过四年法律教科书且未受过无数法律训练的人,自以为是、颐指气使的称为坏人??究竟是以你的自以为是的理解为准还是以法律为准??

任何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可能有罪”(可能无罪)但“尚未定罪”的人。其中部分很可能是被冤枉了的根本无罪的人。现实中,很多冤***错案被纠正后,揭示了无罪之人被冤枉成有罪判刑后的悲惨遭遇。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每一起案件中都曾有律师为其无罪辩护的努力和法官未***纳律师观点而造成的错判。后果很严重。

各国的法律程序之所以规定了在警察负责侦查犯罪案件,检察官负责初步审查犯罪案件,还需要在法庭审阶段让律师从一个和警察、检察官相反的角度切入案件,法律之所以这样设计律师的作用,就是要律师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审查警察和检察官送交法庭的案件,提出被告可能无罪、罪轻的理由。以帮助法官“兼听则明”。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观点,都是源自于明确的法律条文。所以,律师没有自己的话要说,只说法律要他说的话。律师在为法律代言。

如果说律师依法行使职责就是在为坏人张目,也就是在指责说全世界的法律在为坏人张目。

这种观点何其荒谬绝伦?!

犯罪人承认了犯罪事实,为什么还要做无罪辩护?

题主过于想当然,这情形基本不会发生。除非当事人认罪不是其本意。被告当庭认罪服判,依法可以获得大约为基础刑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轻判,三年以下的可以获得缓刑。所以,法庭对被告的认罪态度必须绝对查清。如果被告当庭认罪服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也就是不认罪。那么,法庭一定要问清楚律师意见是否可以代表被告人的意见。如果被告表示可以代表他的意见,法庭会再次确认,并提醒如此法庭将不会认定被告有认罪悔罪态度,不能获得轻判。如果被告表示律师的意见不能代表当事人意见,法庭会提醒被告可以考虑更换律师或者解除律师代理[_a***_]。

关于这个问题,是否能做无罪辩护,我认为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如果案件的证据相对充分,那么我建议还是不要轻易的去做无罪辩护。因为这个时候当事人通过认罪认罚是可以获得从轻的处罚的,此时证据相对充分,如果当事人一味的不认罪,***在这种情况下会认为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不好,最后判决结果肯定不会特别乐观。

反过来说,如果犯罪行为不是被告人所为,案件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这种情况下我建议律师一定要敢于做无罪辩护。虽然无罪辩护的难度很大,但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应该要做无罪辩护。

曾经我听过这样一个案例,律师为当事人做了有罪辩护,当事人也向***认罪,最后通过***审理,认为当事人是无罪的。这种情况就闹出了笑话,也是律师的一种严重失误,当事人请律师的意义又在哪里呢?所以我一直认为,案件是否可以做无罪辩护,一定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这样才能最大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犯罪人”承认犯罪事实,一般指的是认罪,辩护人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一般是不会做无罪辩护的。但以下几个情况是例外:

1.被告人虽然认罪,但认定事实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客观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会质疑现有的证据体系,故而做无罪辩护。

2.被告人虽然认罪,但律师发现指控犯罪的证据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办案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取证规范取证,导致收集的客观证据因程序非法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会做无罪辩护。

3.被告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认识错误,不排除办案机关和公诉机关也会认识错误,将无罪行为认定为有罪行为,这种情况在经济案件中容易发生,辩护人会做无罪辩护。

4.辩护人对公诉人、审判员了解深刻,知道公诉人和审判员的水平,***取无罪辩护的策略来影响公诉人和审判员的判断。

5.辩护人答应了被告人家属的无罪辩护要求,或者辩护人对被告人家属做出无罪承诺,这种情况下,辩护人会做无罪辩护。

6.不排除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达成的共识,***取让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策略,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也存在一个辩护人既做无罪辩护同时又做罪轻辩护的情况,给人的感觉是辩护人自己思路都不清,其实,这是辩护人一种矛盾和“甩锅”方式。

……

至于是什么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犯罪事实,仍作无罪辩护,应该有这些原因:

一是犯罪嫌疑人不是法律工作者,也不是研究法律的专家,所以他所承认的事实未必就是犯罪事实。因而需要辩护人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剖,讲出罪与非罪的理由。

二是犯罪嫌疑人误认是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有些特殊场合造成犯罪嫌疑人错认,如某个人想寻死,晚上服了毒药后上道路倒在道路上死了,沿路驶来的车因为灯光较暗,没看清压上了,驾驶员一看死人了,认为是自己压死的,到公安机关投案承认自己压死人了。但最终检验结果是中毒身亡,按时间推算,车压之时人已经死了,所以本无罪他自己承认犯罪了。

三是犯罪嫌疑人是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不应负刑事责任。如某个人的老婆正在被犯罪分子强奸,他气愤难控,操起木棒就打下去,不巧,打在头上,***犯死了。这人和老婆都认为***了,自首承认犯罪事实吧。结果经过侦查和审理查明真象,他是正当防卫,无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认罪,但其辩护律师仍然坚持做无罪辩护的,无非就是两种情况。一是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只是出于某种原因,比如屈打成招而被迫认罪,所以坚持要为他洗刷冤屈;二是辩护律师认为,当前仅有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同时出于想一战成名的博利心态,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说一个真实案件,来印证一下上述第二种情况。十年前,江西某村曾发生了这样一起真实案件。该村子里有一户人家,老头子闲来无事就喜欢辱骂儿媳,一旦儿媳忍无可忍顶他几句,他就顺势动手***,每次都把儿媳打得叫苦不迭。儿子出于一片愚孝,每次看到妻子被打,也只能百般劝阻,而不敢对父亲动粗。长此以往,儿媳对老头子便恨之入骨,甚至欲杀之而后快。

一天,儿媳又被老头子打了一顿,晚上上床后,她怒不可遏地对丈夫说,老头子成天累月地殴打她,她实在是受不了了,如果不把他给干掉,自己在这个家里就实在是待不下去了。看妻子以走相逼,丈夫的一片愚孝被“打光棍的恐惧”给战胜了,于是,他只得同意和妻子一起把老头子给干掉。

当晚,他们用尖刀把睡梦中的老头子给乱刀捅死,墙上留下一股血迹。事毕以后,他们趁着夜深人静把老头子的尸体和凶器都给扔到了村西的水库里,然后回家去准备迎接新生活。也许是他们绑石头没绑紧,第三天老头子的尸体就飘上水面,一渔民看到水面上飘着一具用白布裹着的疑似尸体的东西,顿时吓得魂飞魄散,赶紧跑回村里散播消息。由于地处偏远,等警察赶来时,离奇的事发生了,那具尸体不翼而飞了。但是,经过排查,警方还是认定该对夫妻合谋***了老头子,经过讯问,他们也供认不讳。

当本案进入审判程序后,该对夫妻的辩护人坚持要做无罪辩护。因为本案除了两个间接证据外,便无其他证据,尤其缺乏直接证据。第一个证据是墙上血迹,辩护律师说该血量不足以导致老头死亡,也许他只是受了点伤然后出去打工了呢?第二个证据是渔夫证言,但辩护律师指出,他并没有明确看到老头子的尸体,他只是看到了疑似尸体的物体。所以,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而被告人的口供也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即使被告人已经认罪,本案也应该宣判无罪。

就这样,该对夫妻被无罪释放,真的去迎接新的美好生活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价值理念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价值理念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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