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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灭门案中,凶手邱某洪***,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怎么赔偿?
富顺灭门案中,邱某洪跳楼***,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怎么赔偿?
首先来看一个类似的案例:
2018年9月25日13时许,胶州市胶西镇张家小庄发生了一起持刀行凶案件,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据了解,行凶者高伟因邻里纠纷,携带刀子前往同村张立华等两户有过节的村民家中,连捅四人逃离后,服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
其中一名死者的家属将包括凶手父母、配偶和子女在内的五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告上法庭。
最后,胶州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判处五名被告人在继承高伟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50万余元。
杀人犯高伟服毒***,没有承担刑事责任,而是由他的家人承担了这一切后果。因此,邱某洪跳楼***,也无需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至于赔偿问题,邱某洪是有义务的,但前提是他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亲属愿意为他赔偿,而其家属是无赔偿义务的。
那么一条命换五条命,五条命就该死吗?难道没有其他办法讨回公道吗?
凶手已经***,正常来说已经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他要承担民事附带责任,也就是说死者家属可以提出相应的民事赔偿,由凶手的财产来偿还,人已经死亡还有什么刑事责任,要承担也只有去阴曹地府去追究了,这已经超出人间的能力范围,由阎王爷去裁定,毕竟这个事情里面对与错外人根本不得而知。
很多人都觉得某一方有错,其实双方都有错才对,什么事情其实都有因果关系,灭门这种事情肯定也有起因,但是凶手的确也伤及无辜了,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这样惨死,凶手有再多的理由都不能洗脱这个罪过,他杀死了跟他有情感和金钱纠葛的人,那估计会有人同情他,但是他杀死无辜者,那他其实就已经是恶魔。
女方在这个事情上面也有巨大的过错,很有可能就是因为她玩弄了人家才导致这次灭门惨案的,至于另外两个大人在这个事情里面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我们不知道,案件的起因应该跟消费金钱玩弄感情有一定的关系,也许她自己都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这样的结果,或者说她在临死的时候不知道自己有没有后悔过。
凶手在决定动手的时候应该已经想好了自己的后果,一个男人***后***,内心得多大的怨气才这样,不过并不排除嫌疑人内心偏激的可能性,但是自己用了大量的感情和金钱,最后人才两空一无所有,这样的后果其实可以想象得到内心的绝望和怒火,当他动手杀死无辜者的时候,他已经变成了恶魔。
这个案件对与错我们只是外人不得而知内幕是什么,但是凶手***是事实,凶手***也是事实,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了,人已经死没办法追究,但是民事责任死者的直系亲属还是可以追究的,毕竟嫌疑人自身的确还有遗产,这些遗产很有可能用来当做民事赔偿用,其实人心难测啊,任何人做任何事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代价,所以尽量少做缺德事。
在凶杀案里就两种身份,一个是凶手,一个是被害人。案件发生后,凶手被抓捕归案,都要接受法律的审判,对***犯最高的审判就是死刑。
在这个案例里面,凶手邱某已经***而死亡了,他的死亡跟***判的死亡,其实性质是一样的,所以他的刑事责任可以免除了。
至于说赔偿,那也只能是受害人的近亲亲属才能够提出。刑事责任可免,民事责任还有。本案中,该犯罪嫌疑人造成他人死亡,这一家五口人的近亲属,有权要求其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赔偿的前提是在凶手名下的个人资产,才能用于赔偿。不是他名下的财产不适用于此案,比如父母,妻儿的财产。
如果这个凶手是个一穷二白的穷小子,个人名下资产为零,那么就算让他赔偿,也赔偿不了,赔偿也就打个比方,一个做事一人当。
赔偿其实对受害人家属来说,意义并不大,除非赔偿的金额特别巨大,有点安慰奖。实质上,赔偿不赔偿倒也无所谓,家属要的是一个真相和正义的判决,不可以不明不白地冤死。
单纯的赔偿也无济于事,就算赔偿的再多,也换不了一个人生与死,
世界上难以接受的是死亡,最难以接受的是灭门,古人讲究的是传宗接代,传递香火就是一脉相承,是自己生命的另一种延续,一旦被灭门,这一血脉也就断了。
但愿以后不要发生这样的灭门惨案,实在是惨无人道。就算要赔偿,家属也不愿意提出赔偿的要求,他们会认为这是受害者用命换来的钱,他们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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