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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原因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家属能要求放人吗?

刑事案件证据不足,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家属要求放人吗?

依我之见:如果犯罪嫌疑人逮捕羁押的而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其家属有权申请(放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是‘’一一是否变更强制措施而‘’放人‘’(取保候审)由办案机关依法根据公共安全之考量而谨慎而为之。

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话,依法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经检察官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的话,检察机关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为限;如果经两次补充侦查查清了案件的犯罪事实,且案件的证据已排除了合理怀疑,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那么,依法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事实仍然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仍未排除,其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那么,检察机关只能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刑事辩护制度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原因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二,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有权‘’提出放人‘’,即变更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而释放犯罪嫌疑人呢?

依我之见: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放人);但是一一一是否办案机关就会‘’放人‘’(取保候审), 取决于‘’案件性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人身危险性‘’。如果案件性质属***丶放火丶***丶抢劫丶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暴力犯罪,这种‘’案件性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公安丶检察机关在‘’放人‘’(取保候审)时会相当谨慎;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此案而被逮捕羁押,而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系累犯丶有前科,或有自伤***丶有毁灭伪造证据丶有威胁报复受害人……等再次危害社会的‘’个***身危险性‘’。那么,因该案的上述‘’两危性‘’决定了公安丶检察机关会相当谨慎地考虑是否对补充侦查期间是否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放人)。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办案机关也有权谨慎***取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以维护公共安全,并非家属提出放人请求而办案机关就会更強制措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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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首先得肯定,家属可以要求放人,准确的说法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实际上,在刑事诉讼的侦查 、审查***、审判环节,近亲属都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放人),至于放还是不放,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也就是说,近亲属有申请的权利,办案机关有决定的权力。

(上图为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文)

从你的问题可以推测,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被逮捕而羁押在看守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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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近亲属可以去检察机关问问,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是建议公安机关撤案还是补充侦查。如果是建议撤案,那么公安机关自然会放人,如果是退回补充侦查,建议参考以下内容

下面同你分享变更强制措施(放人)的办法:

1.该案如果涉及赔偿问题,建议尽快和被害人一方商量好赔偿数额,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款,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然后拿着书面的谅解书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书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会在收到书面申请的三日内给你回复。

2.该案如果不涉及赔偿问题,说明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或者嫌疑人自身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所以才会被逮捕,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为了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调取新的证据,补充侦查完毕后公安机关会把案件连同补充的证据材料再送到检察院审查。当然,退回公安机关以两次为限。这种情况下,近亲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比较小。只能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届满、交纳万元甚至更多的保证金、提出有身份地位的保证人、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方面考虑。不过,同第一种情况一样,近亲属还是可以书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至于成功与否,就看运气了。

3.如果确实比较担心自己的亲人在看守所受罪,建议替他(她)请个当地的律师,多打听打听,请那种收费合理,办事操心的律师,他们工作性质,和公安、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接触较多,可以更好的和办案单位沟通,或许会有帮助。

这个问题涉及到退回补充侦查和变更强制措施两点法律知识,我来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

退回补充侦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后就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该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就会提起公诉;相反,如果检察院认为该案件证据不足、尚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就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一般来说,检察院审查***的最长期限是一个半月,而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最长期限是一个月,而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的最长期限是六个半月。

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_a***_]侦查时,如果认为他罪行重大或者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那么就会对他***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当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有一定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而侦查阶段逮捕的最长期限(即侦查羁押期限)是7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在7个月内公安机关都没有侦查终结的话,那么就要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总之不能再继续关押在看守所了。

总结

总的来说,检察院审查***和退回补充侦查的这一阶段,其实也属于侦查阶段。因此,如果因为退回补充侦查而超过了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那么就要对他变更强制措施。

可以啊。

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以先申请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也许,公安局会同意当事人家属的要求。

当然,决定权还在公安局手中,是否放人,是否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当事人亲属所能左右的。

司法实务的操作中,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的案件,一般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的。这些案件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解决不了问题,如果公安机关不撤销案件,仍然坚持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肯定会作出不***决定。到那个时候,公安机关就不得不放人了。

这里面也有一种例外情况,有时候检察院的案件承办人因为手上案件比较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案件,也会与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协商,以退查的名义向公安借时间。如果是这种情况,当事人家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基本上就不会如愿以偿。当然这种借时间的做法是上级检察院严令禁止的。实际上至今仍然还会偶尔出现。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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