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开庭无罪辩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刑事开庭无罪辩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律师明知当事人故意***却给他做无罪辩护,律师犯法吗?
题主的这个问题我可以肯定的回答: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代理、辨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题主说的“如果”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大会发生的,因为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会会见当事人,调阅案卷,我不接受反驳的认为从律师自身利益角度去考虑,律师的名气、社会地位与辩护的成功率息息相关,如果明确的故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站在律师自身利益考虑的情况下是绝对不会选择无罪辩护这条死路的,毕竟辩护意见***讷与否的决定权在法官,毫无法律依据的辩护就是自打其脸!而且还会使法官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而从重处罚,这个厉害关系律师显然是清楚的,与人与己不利的事谁会去做?这时律师的最佳选项肯定会从罪轻的角度去辩护至少可能还会有些机会,才有可能使各方利益最大化!
当然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有程序违法等原因律师认为指控不实没有犯罪的,这可能与题主及大众的认知有很大出入,因为国人可能更信任公、检、法这些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机构,只要是这几个部门认定的在人民群众中就深入人心了,想想呼格、聂树斌案在当初宣布破案时有几个群众不是咬牙切齿恨之入骨呢?如果当时有律师为他们作无罪辩护是不是会群起而攻之口诛笔伐呢?可能唾沬星子都够淹死律师的吧!但最终的事实又是怎样的呢?所以题主设定的这种“如果”只是自己的主观意识,可能还需时间才能证明!
最后老郑要说的是很多人在吐槽律师的执业职责甚至律师存在的意义,我认为这恰恰是阻碍我国司法进步和司法公正的绊脚石,这里面的大多数人又是认可西方法律体系的,哪么你们有没有看到西方法律体系中律师的重要地位呢?恰恰越是法制健全、司法公正的国家律师的地位越显重国!而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活动律师的地位还实在太薄弱应该得到加强!才能使讼诉活为得到有效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利是可怕的!缺少和弱化律师参与的讼诉活动就无从谈司法公正更不谈社会公正!在此我要说明的是我不是律师!请各位友友参与评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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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样也犯罪的话,等你需要找律师的时候,估计天下已经没有律师了。
检察机关千方百计想把嫌疑人定罪量刑。律师绞尽脑汁争取无罪、罪轻。法官则多方权衡,居中裁决。职责所在而已,并无高下、对错之分。
这是香港、美国电影电视剧看多了,以为律师通过钻法律的漏洞,可以将明知是故意杀人犯的罪犯通过无罪辩护予以释放。可以明确的是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不存在这样的事。
中国的律师有律师的职业道德底线,而且如果律师知道犯罪嫌疑人是故意***犯,那么公检法三机关比律师更早,更全面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坐实,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远比律师充分、确实。法庭开庭审理不过是对这些事实和证据的再一次确认。律师的辩护已无关乎案件的审判结果,绝对不可夸大中国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
那么,存在不存在律师明知当事人是故意***犯却给他作无罪辩护,明确告诉你,不存在这样的情况,也没有任何一个刑辩律师会这样做。任何辩护都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都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庭不是律师任性的地方,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辩护不仅不会被***纳,甚至可能会被驱逐出法庭。如果不顾事实辩护,构成扰乱法庭罪,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认为,如果律师知道当事人故意***却给他做无罪辩护,律师是否犯法,要分情况来看。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_a***_]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如有一个类似于张玉环的案例,律师通过与当事人沟通或其它方式,知道当事人就是***犯,但他挑证据不确凿的毛病,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并且辩护成功。这种情况,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是不犯法的,只能说这位律师存在职业道德问题。
***如律师受当事人的贿赂,串通当事人捏造事实,去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佷明显本身就违犯了律师法。如果受害人掌握足够的证据,就可以把律师告上法庭。
总的来看,只要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般来说律师都会极力为当事人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尤其为犯罪方辩护时,我们旁观者不是很理解,但这也是一名律师应有的职业操守。
我是道可道123456,欢迎大家关注!
我不是律师,对我国法律也不甚了解,但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词,实在有强词夺理的成分在里面。本来是故意***,而且犯罪证据确凿充分。但受雇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为了金钱,坏了良心,全然不顾受害人家破人亡的悲惨遭遇,绞尽脑汁,信口雌黄作无罪辩护。难怪有些嫌疑人的律师被受害人家属痛打,照我说,打死也活该。
做无罪辩护有必要取得对方谅解吗?
个人意见你如果真的有把握做无罪辩护,取不取得对方谅解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不过凡事都要思虑周密,百密还有一疏呢,所以要做好无罪辩护不被***纳的准备,能够求得对方的谅解也是为自己准备一条后路,即使不能认定为无罪,在量刑时因为有对方的谅解也可以从轻。
我想请律师做无罪辩护成功率有多大?
是否能做无罪辩护要看具体案件的情况,不是什么案子都能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律师要根据案件的证据已经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出判断,是否能够做无罪辩护。由于无罪辩护的成功率特别低,甚至带给被告人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是辩护人辩护无罪,那没什么后果,如果是被告人自我辩护无罪,一旦法院判其有罪,那么会认为被告人不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能会从重量刑。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在法庭上可以既做无罪辩护又做最轻辩护吗?
可以的,但是刑事案件中律师意见被***纳的去中国裁判网看看,有几个被***纳的?有个别被***纳了,以后就成为执业名片了,只能客观的说律师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司法需要。作用显而易见,要不起作用了也成为新闻热点了。
依我之见:‘’不能‘’
为什么不能呢?
因为你辩护方的观点在‘’定性‘’上的违反刑事法理逻辑的‘’前后矛盾‘’的论点,很容易遭遇到检控方攻击,***也不会***纳你‘’前后矛盾‘’的观点。
以下本人从控辨实务角度作简要分析:
一,作为辩护人律师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这是律师作为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所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依法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法律和事实有权为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作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辩护。所以,律师依法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是职责所在,是依法履行律师职责的表现。
二,本案例中所述‘’律师是否可以对当事人的行为既作‘无罪’,又作’最轻’的辩护呢‘’?依我之见:不能!
A,因为罪与非罪是控方起诉和辩护人之争议的焦点,也是该案件争议的基础事实,如果经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明你的当事人确实无罪,你的职责就应该坚持为你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也因为罪与非罪的最终定性会影响你的当事人的性命丶财产丶自由丶名誉,根据事实和法律(不是违背事实丶甚至弄虚作***丶贿赂法官)为当事人所无罪辩护是保障***的光荣使命;
B,那么,辩护律师又将其当事人的行为又改变为‘’罪轻‘’的定性辩护观点为什么‘’不能‘’呢?因为前面你认为根据事实和法律你的当事人无罪,你又在后面改口为‘’罪轻‘’,就意味着你已自己否定了‘’无罪‘’的观点,这在法理逻辑上是前后矛盾的辩护丶也是自打耳光的丶最为失败的辩护;
C,指控方(自诉人丶检控方)将抓住你‘’前后矛盾‘’的论点进行分析批驳,将为抓住庭审主动权把辩护律师逼入死角,你为当事人服务的初衷将得更加遥远,你辩护律师将在庭上处于十分gan尬的地步,你都自顾不暇了,还能邦你的当事人?
那么,面对有‘’从轻‘’情节,该怎么办?
过去我做公诉人出席法庭时,还真会经常遇到这样的律师。
律师的辩护意见一般是这样子的:“我的当事人某某某不构成犯罪,理由:一、二、三、四⋯;”然后,话锋一转,又说“即使某某某构成犯罪,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说实话,遇到这样的辩护律师,公诉人是比较高兴的。因为好反驳啊。
我们在答辩时,首先理直气壮的指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自相矛盾的,不构成犯罪的几条理由并不成立。辩护人提出无罪的理由不充分,而且连辩护人自己也推翻了无罪的辩护,提出可以给当事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
我以为,在法庭上律师为当事人辩护,切忌发表这种自相矛盾的意见。这种辩护,实质上是不负责任的。只是为公诉人提供了靶子,更糟糕的是,会引起法官们内心的反感。
法庭辩论,不能为了被告人或其亲属听了心里舒服,最重要的是让法官认为你讲的在理,可以接受。这样才能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如果法官都认为你辩护意见自相矛盾、华而不实,那你这个辩护意见还有价值吗?
可以的。
先举例说明。
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中,就时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都知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以上。那么,很多时候,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传销组织都是符合这个条件的,但具体到内部某个涉案人员就不一定达到这个标准,比如参加传销组织的王某只发展了25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认为传销组织整体的人数和层级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王某参与发展下线,对组织的建立和扩大起到关键性作用,也属于共犯,有的***则认为王某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此时,律师就可以两种辩护同时进行,以王某发展人数较少,不属于“组织、领导者”为由为其作无罪辩护,同时结合其发展人数、加入时间、获利数额等涉案情节为其进行罪轻辩护。
再说说法律依据。
1.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2.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3.中华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护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性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
谢谢邀请!
在法庭上是否既做“无罪辩护”又做“罪轻辩护”是需要根据一个律师的辩护经验和庭审时候的具体情况而做出变通的,这就需要这个律师是否有冷静的头脑和经验来辩护了。
说白了,律师就是嫌疑人请来的口舌,律师的职责就是一切以代理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这才是个有职业精神的律师。
律师在代理这个案子的时候,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子有自己的一个判断,在开庭之前对案子以什么样的一个方向来辩护而对嫌疑人最为有利,来选择是以“罪轻还是无罪”的方向来辩护,如果选择了辩护的方向,一般庭审的时候是不会轻易的改变的。
而庭审其实是一个语言的艺术,你既要坚持自己的观点,又不能是个死脑筋,同时你要根据庭审的情况来配合公诉人和法官,要懂得变通。
因为有时候检察院的想法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在二审的时候,如果真遇到事实不轻证据不足的情况,有可能二审检察院会认为一审判决有误,而要求二审***予以纠正的。
如果你律师本来开始的时候是以同档次“罪轻辩护”的角度辩护,庭审遇到这种情况,那律师不改变辩护策略就是有问题了,这种情况,律师要做的就是:不说话,少说话,顺着检察院的意思来,打配合。
我就遇到过一个案例,一审被判了12年,而二审律师是打着改判保8争5的念头来的,二审的时候二审检察院直接认为一审检察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等,要求***予以纠正,而那位律师真心聪明,立马说了一些场面话,不露声色的拍了下马屁,然后直接少说话,顺着检察官的意思来,最后改判为2年,简直奇迹。
所为并不是说不能进行变通,庭审就和应酬一样,什么样的场合说什么样的话,坚持自己观点的同时要学会临场发挥,而一般没什么经验的小律师,庭审的时候就是对着辩护词的稿纸念,而钱拿的还心安理得,我也是醉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事开庭无罪辩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事开庭无罪辩护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