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事辩护话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刑事辩护话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犯罪人承认了犯罪事实,为什么还要做无罪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认罪,但其辩护律师仍然坚持做无罪辩护的,无非就是两种情况。一是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只是出于某种原因,比如屈打成招而被迫认罪,所以坚持要为他洗刷冤屈;二是辩护律师认为,当前仅有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同时出于想一战成名的博利心态,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说一个真实案件,来印证一下上述第二种情况。十年前,江西某村曾发生了这样一起真实案件。该村子里有一户人家,老头子闲来无事就喜欢辱骂儿媳,一旦儿媳忍无可忍顶他几句,他就顺势动手***,每次都把儿媳打得叫苦不迭。儿子出于一片愚孝,每次看到妻子被打,也只能百般劝阻,而不敢对父亲动粗。长此以往,儿媳对老头子便恨之入骨,甚至欲杀之而后快。
一天,儿媳又被老头子打了一顿,晚上上床后,她怒不可遏地对丈夫说,老头子成天累月地殴打她,她实在是受不了了,如果不把他给干掉,自己在这个家里就实在是待不下去了。看妻子以走相逼,丈夫的一片愚孝被“打光棍的恐惧”给战胜了,于是,他只得同意和妻子一起把老头子给干掉。
当晚,他们用尖刀把睡梦中的老头子给乱刀捅死,墙上留下一股血迹。事毕以后,他们趁着夜深人静把老头子的尸体和凶器都给扔到了村西的水库里,然后回家去准备迎接新生活。也许是他们绑石头没绑紧,第三天老头子的尸体就飘上水面,一渔民看到水面上飘着一具用白布裹着的疑似尸体的东西,顿时吓得魂飞魄散,赶紧跑回村里散播消息。由于地处偏远,等警察赶来时,离奇的事发生了,那具尸体不翼而飞了。但是,经过排查,警方还是认定该对夫妻合谋***了老头子,经过讯问,他们也供认不讳。
当本案进入审判程序后,该对夫妻的辩护人坚持要做无罪辩护。因为本案除了两个间接证据外,便无其他证据,尤其缺乏直接证据。第一个证据是墙上血迹,辩护律师说该血量不足以导致老头死亡,也许他只是受了点伤然后出去打工了呢?第二个证据是渔夫证言,但辩护律师指出,他并没有明确看到老头子的尸体,他只是看到了疑似尸体的物体。所以,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而被告人的口供也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即使被告人已经认罪,本案也应该宣判无罪。
就这样,该对夫妻被无罪释放,真的去迎接新的美好生活了。
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犯罪事实,不代表真的犯罪了。
这人有可能顶包,所以除了自己承认,还必须到现场指认犯罪现场,还原犯罪过程,找到人证物证,所有证据都没有疑点了,才能判定犯罪事实。
无罪辩护是非常必要的,站在另一个立场进行辩论,才能确保犯罪事实的真实客观,而且这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你想,如果你是被冤枉的,制度上没有无罪辩护,那么极有可能造成冤***错案。
现在的司法理念不一样了,宁可放过不可错杀,放过有可能还能抓回来,只要补充证据,错杀就不行。
很多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定性不清楚,只有朴素的法律观念,听到侦查人员说认罪认罚可以减轻、从轻处罚就会认罪认罚,这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选择。对于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律师比较清楚,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自然要做无罪辩护。两者并不冲突。
犯罪嫌疑人认罪,还有一种情况是对刑法认识错误。以为自己犯了罪,实际上可能并没有犯罪。有一个案例:一伙儿公司的仓库保管员,把仓库内存放的公司已经决定报废的物品拿出仓库卖了,公司报警把这伙人抓了,指控涉嫌职务侵占罪。这会儿人也认罪了。但是为什么还要做无罪辩护呢?因为刑法第271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罪状描述中,有侵占的财物价值较大的要求,单位已经将这些财务做报废处理,说明这些财务对单位来讲已经没有价值,那么这个指控不能符合法定的罪状描述的条件,即使被指控的这个职务侵占罪,有三个构成要件都符合,但有一个要件不符合,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不能给这伙人定罪。
“犯罪人”承认犯罪事实,一般指的是认罪,辩护人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一般是不会做无罪辩护的。但以下几个情况是例外:
1.被告人虽然认罪,但认定事实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客观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会质疑现有的证据体系,故而做无罪辩护。
2.被告人虽然认罪,但律师发现指控犯罪的证据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办案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取证规范取证,导致收集的客观证据因程序非法而[_a***_],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会做无罪辩护。
3.被告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认识错误,不排除办案机关和公诉机关也会认识错误,将无罪行为认定为有罪行为,这种情况在经济案件中容易发生,辩护人会做无罪辩护。
4.辩护人对公诉人、审判员了解深刻,知道公诉人和审判员的水平,***取无罪辩护的策略来影响公诉人和审判员的判断。
5.辩护人答应了被告人家属的无罪辩护要求,或者辩护人对被告人家属做出无罪承诺,这种情况下,辩护人会做无罪辩护。
6.不排除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达成的共识,***取让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策略,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也存在一个辩护人既做无罪辩护同时又做罪轻辩护的情况,给人的感觉是辩护人自己思路都不清,其实,这是辩护人一种矛盾和“甩锅”方式。
……
至于是什么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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