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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高分求!《看得见的正义》的读后感
- 2、刑事犯罪案件中,委托人可以与辩护人意见相左吗?
- 3、中国十大刑事辩护律师
- 4、求关于刑诉被告人人权保障方面的文献综述
- 5、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的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第1版)
- 6、重启的人生—-生命不息奋斗不止
高分求!《看得见的正义》的读后感
换句话说,不符合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的法律程序,即使非常完备、有效和实用,也不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
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看得见的正义》作为一本法学经典著作,时隔十年之后由陈瑞华教授全新修订,本书三分之二篇幅重新写作。
/《看得见的正义》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豆瓣评分:1 简介:在“程序正义”成为流行话语的当下,作者以深厚的学术功底为依托,用流畅的语言讲解“程序正义”的真正内涵,可以说是面向社会进行一场法学理论的知识普及。
刑事犯罪案件中,委托人可以与辩护人意见相左吗?
刑事案件中,律师有独立的辩护权,不受委托人意见的限制。(在民事案件中,律师作为代理人必须忠实于委托人的意见。
指定辩护经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意,依法产生相应的辩护职责。在辩护职责之下,指定辩护人只能在确认委托辩护符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意愿,并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构成危险时,才能退出案件。
作为辩护人的家属不管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左右法律援助律师积极为被辩护人辩护。如果说家属妨碍司法公正,也是会被追究责任的。
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后,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判决书内容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一名被告人委托两名辩护人,两名辩护人意见不统一,两位律师应当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事前辩护律师应当统一思想,并且将辩护意见向被告人沟通,征求被告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被告人意见进行辩护。
可以要求更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当事人认为辩护律师的表现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其更换律师的权利。
中国十大刑事辩护律师
顾永忠律师,中华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学教授,约60多岁,他主要兼职做律师,办理过不少重大刑事案件,以职务犯罪辩护为主。
张思之律师是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曾荣获“全国十佳律师”称号。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以独到的辩护策略和坚定的法律信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常铮常铮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一家以专业刑事辩护和代理为主业,以精研涉刑非诉案件为特色,以高水平实证研究和学术交流为载体的精品律师事务所。
求关于刑诉被告人***保障方面的文献综述
现代 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建立在控审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基础上,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并存,其中辩护职文章转载自中国范例网能的凸显既是***保障的客观要求,也是诉讼民主、理性、文明化的必要反映。
我国侦查机关被赋予强大的侦查权力,而犯罪嫌疑人力量弱小,如果不赋予其沉默权,那么犯罪嫌疑人的***根本无法保障,刑讯逼供也无法彻底禁止。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权利保护的基本国际准则 20世纪后半期,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成为刑事诉讼改革的主要趋向。
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的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第1版)
一)弹劾式弹劾式诉讼的特点不告不理。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人。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负责审判不[_a***_]控诉职能。
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是统治者按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首先,刑事诉讼目的具有国家性。
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一)弹劾式 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不告不理。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人。
重启的人生—-生命不息奋斗不止
教授只接医院看不好的病,很多癌症晚期的病人,没有任何办法了,在家等寿终正寝呢,到了杨教授这里都能起死回生,我见了太多这样的病例和患者,都是***真事,我跟着老师一直学习,受益匪浅。
生命不息奋斗不止作文1 生命不息,奋斗不止,就像我们常说的一句话;阳光总在风雨后。只有坚强的忍耐、顽强的奋斗,才会看到属于自己的那一片晴朗的天空。 生命需要奋斗,奋斗与不奋斗,造就的结果截然不同。
所谓生命不止,是世界的模样,并不是“自己”。一是努力工作,是为了功成身退。工作是为了好好赚钱,养活自己。这是进入职场的最初的想法。当工作稳定下来了,持续努力,收入足以养活自己,还能养家,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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